學生若丟失了高中畢業證等,經學校查實后可出具學歷證明書,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畢業、結業、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,經本人申請,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按照省教育廳規定,高中畢業證丟失、損壞一律不予補辦,不能補發,只發學歷證明。如需畢業信息等相關證明,可聯系就讀的高中學校給予開具。向畢業學校提出學歷證明的申請,其與畢業證書有同等效用。
申請補辦學歷證明的程序:1、本人提出申請,(要注明原畢業學校、畢業時間、畢業證上的學籍號碼)。
2、原畢業學校核查蓋章。
3、到所在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開具學歷證明。1996年后畢業的普通高中學生,按此辦法辦理;1995年前畢業的學生,由于未實行學籍電腦化管理,因此由原學校開具學歷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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